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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部、国家经贸委、国家技监局联合发布的建计(1994)667号文《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》和建设部1995年3月30日颁发的建计(1995)167号文《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》均明确规定“一条龙”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、安装、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,并将电梯大修、改造的(国际电梯网)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。对电梯销售、安装、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,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。文中规定: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,如需委托其它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、安装、维修时,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。文中还规定: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。
实际保养工作主要由下列3种企业承担:(1)由生产企业直接承担电梯保养(数量较少)。(2)由专业电梯维修保养企业保养。有的保养企业未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,有的虽具备资质条件,但未取得制造企业的委托代理。既具备资质条件,又有委托代理证明的专业电梯维修保养企业是很少的。(3)由用户自己派人从事电梯保养工作。显然(3)是不符合规定,(2)也只有极少数符合要求。